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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昆山讨债公司 时间:2025-08-18 点击:23 官网:https://kunshan.wjfzxh.com/
昆山讨账公司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涉及赠与合同争议的案件,其中就牵涉到这样的法律问题:一位老人在将房产赠与子女后,认为子女未履行赡养责任,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撤销赠与。那么,法院将如何作出裁决呢?
孤老想以房产换昔日养女赡养
今年85岁的邱老伯,曾经收养了邱女士作为他的养女。然而,在1992年,他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这段收养关系。
到了2019年,邱老伯主动联系了邱女士,希望她能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,作为交换,他承诺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邱女士。
同年11月,邱老伯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产,并将它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自己名下。尽管宋先生拥有99%的产权,但邱老伯一直居住在那里。
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,邱老伯两次签署书面协议,明确表示如果邱女士能为他养老送终,他将把房产份额遗赠给她。起初,邱女士经常探望邱老伯,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。但不久后,两人因居住照顾和私生活问题发生争执,邱老伯将邱女士的微信拉黑,并将她和宋先生告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,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房产。
双方都承认宋先生的份额是邱老伯的赠与,但对于赠与是否附带赡养条件存在分歧。
邱女士坚称,邱老伯赠与房产是为了弥补过去的不足,并未提出赡养作为条件。“如果必须赡养,我可能不会接受。”邱女士表示,因为邱老伯的想法经常改变,他过去也曾以类似方式赠与财产给其他亲戚,之后又反悔索回。
很少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
经过审理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,考虑到邱老伯与邱女士解除收养关系已超过二十年,期间双方几乎无任何交流,也未曾共同生活,更无相互赠与或照顾的行为。鉴于邱老伯年岁已高且无其他子女,他之前曾试图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,但遭到拒绝,因此才重新与邱女士取得联系,并采取了一系列合乎情理的行动。
邱女士声称邱老伯赠与房屋是为补偿过去的亏欠,但这一说法缺乏确凿证据,难以令人信服。
从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内容来看,邱老伯明确指出争议房屋是作为养老之用,邱女士对此显然知情,但她认为该约定仅限于邱老伯名下1%的产权,这并不合逻辑,也与邱老伯签订协议时表达的真实意愿不符。
因此,法院认为,邱老伯将99%的房产份额赠与邱女士是基于邱女士负责照顾养老的前提,这一观点更具有可能性,法院予以采纳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、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、或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,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。
在本案中,邱老伯承认邱女士曾一度照顾过自己,但随着双方因日常琐事关系恶化、微信拉黑后,邱女士很少履行养老照顾义务。结合双方的陈述,邱老伯的日常生活和起居主要还是自己负责,在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相处的情况下,邱老伯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法院予以支持。
未签书面协议难认定附条件赠与
近年来,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多起涉老房产赠与纠纷,老人常以未尽赡养为由诉请撤销赠与,但并非所有诉求均获支持。
朱老伯和前妻育有一女孙女士,上世纪90年代朱老伯夫妻离婚后,孙女士一直随母亲生活。2016年,朱老伯在浙江嘉兴购置了一套房产,考虑到之后的养老问题,在与孙女士协商后,将这套房产变更为父女两人共有。
2023年,因疲于照顾生病住院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,孙女士与朱老伯发生了争吵。朱老伯一怒之下,将孙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赠与合同,嘉兴这套房子归自己所有。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孙女士通过朱老伯的赠与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,朱老伯主张双方存在口头上的附条件赠与协议,但没有留下书面材料,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,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。加上孙女士主动出具承诺函,对之前双方往来中的言语不妥表达了歉意,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朱老伯的诉讼请求。
尽量细化内容保留证据避免纠纷
当前,“赠房换赡养”的情况屡见不鲜。老人在签署此类协议时,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?
“结合审判实践,我认为要尽量细化协议内容,比如正常情况下一周来探望几次,每次多长时间等等,并且约定好如果未按协议履行,老人可撤销赠与。如果有可能,还可以去做个公证,将名下财产交给公证处托管,避免人财两空。”本案主审法官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盈说。
此外,老人有时情绪多变,容易改主意,或者其他近亲属可能会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。受赠方为防止自己尽赡养义务后,未能按约定获得回报,也要在平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,比如探望老人的视频、为老人购买日用品的开销单据等等。
转载于公众号: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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